【苏炳坤案番外篇】再审是什麽 可以吃吗

2017-09-26 20:01:32 奇闻趣事 上百度搜索“每刻娱乐”就能找到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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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发生的苏炳坤冤案,历经4次声请再审、4次非常上诉全遭驳回,直到2000年当时的法务部长陈定南建议总统陈水扁特赦苏炳坤,全案才得以解套。

1986年发生的苏炳坤冤案,历经4次声请再审、4次非常上诉全遭驳回,直到2000年当时的法务部长陈定南建议总统陈水扁特赦苏炳坤,全案才得以解套。

到底「再审」是什麽,声请再审又为何难以获准,以至不少冤案都难翻案?

司法案件经三审(有些案件仅二审)即定谳,除非特殊状况才能翻案,例如判决若违背法令,检察总长可提出「非常上诉」,或找到确实的新证据、或发现当初判决所凭据的证物证词是假的…等等,才能声请「再审」。

声请再审必须有严格门槛,否则若原告或被告不服输,判决定谳後还想继续再审,将没完没了,不但浪费司法资源更危及法的安定性。

但司法怎麽可能不犯错,尤其找出真相远比一般人想像中困难太多,法官误判的可能性,也远比一般人想像得高。因此才有再审机制来修正错误。再审门槛过低,不好,但过於严格却也过犹不及,失去再审机制的意义,让冤错案难以翻案。

「要严谨,但不是严谨到登天之难,比起其他国家再审率,我们低到夸张,门关得太紧。」此次苏炳坤案的义务辩护律师罗秉成这样解释。

据统计,从2003到2012年这10年之间,以高等法院及各分院为例,共收过10,000多件声请再审案,但最後只有60件得以开启再审,比例约0.5%。地方法院较高,但也仅3%。

因此以苏炳坤案为例,检方4次声请再审,全部遭驳回。缠讼30年的邱和顺案(即陆正案),也是3次声请再审皆被驳回。

这样的情形直到2015年才稍加修正,刑事诉讼法关於再审的规定放宽,除了发现「确实的新证据」,也修法纳入「新事实」。

因此据法务部针对2016年的统计,该年度地院、高院分别有486件、1,159件声请再审案,最後分别有23件、12件准予开启再审,比例大幅提高至分别为4.7%、1%。

不过若以案件总数来算,与我国司法制度大致相同的德国,每年约有2,000件上下的案件准予开启再审,德国人口为我国3.5倍,因此即使我国去年大幅提高至35件,就比例来说仍远远低於德国。因此有些人便嘲讽,原来我国法院判决的品质与正确性远远高於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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