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可教化】通往废死的中继站

2017-06-02 10:49:17 奇闻趣事 上百度搜索“每刻娱乐”就能找到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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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赵仪珊今年4月,以心理监定专业人员的身份出席谢依涵的高等法院开庭,谢依涵原是八里妈妈嘴咖啡店长,2013年杀害一对老客人夫妻,而被害人家属就坐在赵仪珊的後面:「当我讲?

台大心理系助理教授赵仪珊今年4月,以心理监定专业人员的身份出席谢依涵的高等法院开庭,谢依涵原是八里妈妈嘴咖啡店长,2013年杀害一对老客人夫妻,而被害人家属就坐在赵仪珊的後面:「当我讲一些话,我就可以清楚听到家属发出『呿』的声音,坦白说,有点压力,但我可以理解家属这样的反应。」

这不是她第一次出席这样的场合,2014年,工人吴敏诚杀害女友,赵仪珊出庭时,家属就在她的背後哭,她的证词对被告有利,法官竟当场质问她:「你有考虑过被害人家属的感受吗?」她冷静回答:「我的监定不必考虑这个。」

台大心理教助理教授赵仪珊(左)是谢依涵的心理监定师。

台大心理教助理教授赵仪珊(左)是谢依涵的心理监定师。

赵仪珊做的心理监定结论里的谢依涵,与媒体上狡猾狠毒的形象完全不同,这份报告成为高院改判无期徒刑的关键之一。有别於精神监定(判断被告是否有精神疾病如思觉失调症),心理监定包含被告人格、心理发展历程,其中包括近年来最为争议的:「教化之可能。」

自2006年开始,台湾有11件责任刑为死刑的案件,因「教化之可能」改判无期徒刑。今年三月,死刑定谳的「王鸿伟杀人案」(王鸿伟追求一名女子不成,砍杀女子96刀後弃屍)被提起非常上诉,而上诉的理由是:「没有做教化可能的调查」。

这个定义不清却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在民间和法界引起反弹,有检察官在开庭时直接表示:「请法官不要再以教化可能来当判决理由。」曾打过死刑案件的吴家辉律师说:「有时候,案件里同一份(教化)监定报告,法官可以判生,也可以判死。」一位基层法官不平表示:「这种标准,根本就是要法官作文比赛。」这个标准有多麽不一致?例如,蔡京京杀母案,认定有教化可能的理由是:「在校成绩良好。」此外,抄佛经、信仰宗教也都曾是被认定有教化可能的理由。

赵仪珊在法庭上的遭遇,正是反映社会对「教化可能」这个理由的不信赖。

长期致力於监所教化工作的更生团契总干事黄明镇牧师是从宗教的角度来分辨一个人有无教化可能:「一个人接受了宗教,心灵有了依靠,就容易改变。」他出席过很多死刑案件的作证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可教化?他说:「经过面谈和观察,一个人是很难假装的。」比如,受刑人提到犯行是否真心悔感,痛哭流涕?还有和狱友的相处如何。团契志工胡子林提供了一个他的经验:「看他翻的圣经磨损的程度。」

死刑案件中,教化之可能常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

死刑案件中,教化之可能常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

那麽,痛哭要哭多惨?圣经要磨到什麽程度才能算是可教化?宗教人员在法庭对「可教化」的证词极具影响力,但判别的标准依旧难以说服公众。黄明镇说:「有宗教信仰的人比较容易改过。」这又暴露另一个问题,曾为多位死刑犯辩护的律师黄致豪便反问:「难道一个无神论者就无法改过成为好人吗?宗教在监狱进行教化是很好的事,但不能成为唯一主导的力量,因为宗教有强烈交换目的,目的是你要信基督。」而行为的矫正只是宗教的附带目的。

不过,黄明镇也强调,神职人员只是提供与受刑人互动的观察,至於可不可教化这是法官判定的问题。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不得将特殊法律争议交由非法律专家判断。」「有无教化可能」是法律上的判断,不管神职人员或心理学者都只能提供所见的行为证据,不能回答到底有无教化可能、是否有罪这类的「终极问题。」

黄明镇主持的更生团契对监狱的教化工作着力甚深,他也多次为重刑犯是否具「教化可能」而出庭作证。(翻摄自网路)

黄明镇主持的更生团契对监狱的教化工作着力甚深,他也多次为重刑犯是否具「教化可能」而出庭作证。(翻摄自网路)

相较於美国的明文规定,台湾无任何规定,因此有些神职人员甚至心理、精神监定人员在法庭上直接指陈被告是「罪无可赦」、「无教化可能」。就连检察官都曾在法庭上诘问赵仪珊:「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

「教化可能」的定义纷杂,众声喧哗的关键核心是因为,这个概念是台湾社会的「新发明」。赵仪珊在2014年,第一次接到吴敏诚案的托嘱监定,公文来函要求提供:「再受教化、矫正、社会化之可能性」的监定,赵仪珊说:「我不知道什麽是再教化的可能,心理学上没有这个概念,我跟法官反应,这个我没办法做。」

甚至,在法律上也完全没有这个概念,黄致豪说:「你去翻遍六法全书,完全没有一个法条有明确讲到可教化。」台大法律系教授谢煜伟指出,教化一词可能出自「监狱行刑法」的条文,条文里认为教化是:提高国民道德、培养高尚情操,他认为:「这是一种由上而下、单方面灌输的权威概念。」然而,从判决书的前後文来理解,「教化之可能」明显指的并非「国民道德与高尚情操」。

追溯起来,「教化之可能」一词2000年前後就曾零星出现,2006年後,开始频繁出现,但对於「教化可能」的内涵仍语焉不详。

黄致豪分析,台湾已於2009年签定两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内容与许多人权议题有关,死刑只是其中一项,一般认为公约内容有废除死刑的精神)之後,司法体系有义务向「废死」的方向移动,然而,台湾民意还没跟上:「司法人员大多在等别人开第一枪,自己都不动。」「教化可能」一词的发明成了通往废死路上的中继站,在判死的挣扎边缘,法官们找到了一个好理由,成为被引用的「判例」,黄致豪同意「可教化」判决当时可以算是进步的判决,「但同时他也开了一个後门,造成一种饮鸩止渴的结果。」

王鸿伟杀人案非常上诉

2000年,淡水建商之子王鸿伟追求张姓少女未果,某次强拉少女上车遭到抵抗,王鸿伟便驾车撞昏被害者。他以为少女死亡,打算将她运到沙仑弃屍。途中,少女一度醒来并大力反抗,王鸿伟持西瓜刀砍了她96刀,砍到几乎身首异处才停手,最後将她弃屍路边。

王鸿伟案经三审死刑定谳,虽然审判过程中,检察官提及:「犯罪者无教化可能」,然而仍由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上诉书里表示,审判过程并没有详细对犯罪者做教化可能的监定,故提起此非常上诉。

此举在法界的解读不一,有法官投书媒体批评,此非常上诉不合理且标准不一;也有人认为,这是在立日後判死之前,必需衡量犯人是否有教化可能。但律师黄致豪则完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次非常上诉是对可教化提出质疑,是往更保守的方向走。认为用教化可能给法官理由和空间不去判死是错的。」因为非常上诉的理由看起来很空洞,如果上诉失败,就等於否定「教化可能」在死刑案件中具神主牌的关键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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